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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69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潘政宏劉淑玲江春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769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高宏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交保狀所示。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其供述與本案同案被告黃蔡麗產所述顯有相異,且尚有其他共犯未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9年7 月2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江春瑩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69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