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769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高宏文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交保狀所示。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其供述與本案同案被告黃蔡麗產所述顯有相異,且尚有其他共犯未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9年7 月2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