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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7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47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2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1 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99年3 月15日,而附表編號2 至8 至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99年3 月15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亦迭次闡釋著有97年度臺非字第270 、260 、237 號判決意旨,可為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2 至8 號部分,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688 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依前開最高法院闡釋意旨,本院認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為適當,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 號解釋意旨參照)。又如附表所示各罪既經更定其應執行刑,則前定各該應執行刑即屬當然失效,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綺珍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贓物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10月3日     │98年8月11日     │98年7月31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2330│98年度偵字第2295│98年度偵字第2295│
│ 查 │          │8號             │9 號、99年度偵字│9 號、99年度偵字│
│    │          │                │第5508、6864號  │第5508、6864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 案    號 │98年度壢簡字第31│99年度審易字第68│99年度審易字第68│
│ 實 │          │16號            │8號             │8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98年12月31日    │99年6月18日     │99年6月18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99年3月15日     │99年7月12日     │99年7月12日     │
├──┴─────┼────────┴────────┴────────┤
│ 備          註 │編號2至編號8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8月6日      │98年6月23日     │98年8月3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2295│98年度偵字第2295│98年度偵字第2295│
│ 查 │          │9 號、99年度偵字│9 號、99年度偵字│9 號、99年度偵字│
│    │          │第5508、6864號  │第5508、6864號  │第5508、6864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 案    號 │99年度審易字第68│99年度審易字第68│99年度審易字第68│
│ 實 │          │8號             │8號             │8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99年6月18日     │99年6月18日     │ 99年6月18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99年7月12日     │99年7月12日     │99年7月12日     │
├──┴─────┼────────┴────────┴────────┤
│ 備          註 │編號2至編號8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            │
└────────┴──────────────────────────┘
┌────────┬────────┬────────┬────────┐
│ 編         號  │        7       │       8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9月初某日   │98年9月29日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2295│98年度偵字第2295│                │
│ 查 │          │9 號、99年度偵字│9 號、99年度偵字│                │
│    │          │第5508、6864號  │第5508、6864號  │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9年度審易字第68│99年度審易字第68│                │
│ 實 │          │8號             │8號             │                │
│ 審 ├─────┼────────┼────────┼────────┤
│    │ 判決日期 │99年6月18日     │99年6月18日     │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                │
│ 決 ├─────┼────────┼────────┼────────┤
│    │ 確定日期 │99年7月12日     │99年7月12日     │                │
├──┴─────┼────────┴────────┴────────┤
│ 備          註 │編號2至編號8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79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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