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3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2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98年9月1日 │98年9月1日 │99年3 月29日為警採尿時│ │ │ │ │點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98年度毒偵字第4599號 │98年度毒偵字第4599號 │99年度毒偵字第2306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8年度審訴字第3054號 │98年度審訴字第3054號 │99年度桃簡字第1596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4月9日 │99年4月9日 │99年7月12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8年度審訴字第3054號 │98年度審訴字第3054號 │99年度桃簡字第1596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4月9日 │99年4月9日 │99年8月11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 │ │ │ │30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