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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3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3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2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威帆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98年9月1日            │98年9月1日            │99年3 月29日為警採尿時│
│              │                      │                      │點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98年度毒偵字第4599號  │98年度毒偵字第4599號  │99年度毒偵字第2306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8年度審訴字第3054號  │98年度審訴字第3054號  │99年度桃簡字第1596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4月9日            │99年4月9日            │99年7月12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8年度審訴字第3054號  │98年度審訴字第3054號  │99年度桃簡字第1596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4月9日            │99年4月9日            │99年8月11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  │                      │
│              │30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37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