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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190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190號

被告
顏日隆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99年度易字第927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業已坦承本件犯行,且父親中風,行動不便,母親又要上班家中無人得以照顧年老之父親,請准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顏日隆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諭知被告以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交保,惟被告顏日隆覓保無著,且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0月1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顏日隆另犯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07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並於99年11月26日入臺灣桃園監獄執行,本院復於當日開除人犯一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壬字第14751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既已非本院在押之人犯,本院自無從再對聲請人之聲請為准駁之裁定,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190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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