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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0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謝枚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20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

聲字第2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等如附表所示之3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枚霏

書記官 冒佩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 月18日  │99年1月15日   │99年1月25日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99年度│桃園地檢99年度│桃園地檢99年度│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436號 │偵字第8235號  │毒偵字第2177號│
├───┬──┼───────┼───────┼───────┤
│      │法院│桃園地院      │  同左        │同左          │
│      ├──┼───────┼───────┼───────┤
│最  後│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桃簡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
│      │    │908號         │1083號        │1386號        │
│      ├──┼───────┼───────┼───────┤
│事實審│判決│99年6月11日   │99年6月30日   │99年8月2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桃園地院      │  同左        │桃園地院      │
│      ├──┼───────┼───────┼───────┤
│確  定│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桃簡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
│判  決│    │908號         │1083號        │1386號        │
│      ├──┼───────┼───────┼───────┤
│      │日期│99年6月11日   │99年8月2日    │99年8月20日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20 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
│            │例第10條第1項 │1 項          │例第10條第1 項│
├──────┼───────┼───────┼───────┤
│備      考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06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