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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7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67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姜禮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2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姜禮晏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受刑人姜禮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59號、本院98年度簡字第224 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姜禮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罪 名│持有第一級毒│持有第二級毒│故買贓物罪 │故買贓物罪 │故買贓物罪 │行使偽造特種││ │品罪 │品罪 │ │ │ │文書罪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 年│有期徒刑4 月│有期徒刑3 月│有期徒刑2 月│有期徒刑3 月││ │ │10月 │,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 │,以新臺幣 │,以新臺幣 │,以新臺幣 ││ │ │ │1000元折算1 │1000元折算1 │1000元折算1 │1000元折算1 ││ │ │ │日,減為有期│日,減為有期│日,減為有期│日。 ││ │ │ │徒刑2 月,如│徒刑1 月15日│徒刑1 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1000元│,以新臺幣10│新臺幣1000元│ ││ │ │ │折算1日。 │00元折算1日 │折算1 日。 │ ││ │ │ │ │。 │ │ │├────┼──────┼──────┼──────┼──────┼──────┼──────┤│犯罪日期│民國96年4 月│民國96年4 月│民國96年4 月│民國96年2 月│民國96年2 月│民國96年7 月││ │中旬某日(聲│中旬某日(聲│19日至同年月│某日 │某日 │10日 ││ │請書誤載96年│請書誤載96年│24日間之日 │ │ │ ││ │6月 中旬某日│6月 中旬某日│ │ │ │ ││ │) │) │ │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基隆地方│臺灣基隆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 │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 │年度偵字第 ││ │29769號 │29769號 │17301號 │17301號 │17301號 │17301號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最│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8年度簡字第│98年度簡字第│98年度簡字第│98年度簡字第││實│ │370號 │370號 │224號 │224號 │224號 │224號 ││審├──┼──────┼──────┼──────┼──────┼──────┼──────┤│ │判決│97年10月21日│97年10月21日│98年11月13日│98年11月13日│98年11月13日│98年11月13日││ │日期│(聲請書誤載│(聲請書誤載│ │ │ │ ││ │ │為98年2 月3 │為98年2 月3 │ │ │ │ ││ │ │日) │日)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 │ │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98年度上易字│98年度簡字第│98年度簡字第│98年度簡字第│98年度簡字第││判│ │第159號 │第159號 │224號 │224號 │224號 │224號 ││決├──┼──────┼──────┼──────┼──────┼──────┼──────┤│ │判決│98年2月3日 │98年2月3日 │98年12月11日│98年12月11日│98年12月11日│98年12月11日││ │日期│ │ │ │ │ │ │├─┴──┴──────┴──────┴──────┴──────┴──────┴──────┤│備註:編號一至二,曾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7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3月8月確定。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汪曉君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77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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