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95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建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建良所犯如附表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六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受刑人呂建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
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
,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
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
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
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
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
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
字第192 號裁定參照。
三、本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更字第
2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782號、97年
度上訴字第5858號刑事判決、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
78號、98年度訴字第673 號、98年度訴字第1404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2405號刑事判決、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呂建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而認並無附表編號六所載之
部分罪名暨宣告刑,此部分與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不符,不應
准許,應予駁回。另附表十二備註欄所載編號⒉之部分,應
更正為「編號1 至11之罪,除編號6 之外,業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5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其餘
經查閱無訛後,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
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玉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