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0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判決 │判決確定日期│
│號│ │ │(民國) │案號 │ │
├─┼─────┼────┼──────┼────────┼──────┤
│ │刑法第185 │拘役30日│98年2 月1 日│本院98年度桃交簡│98年5月4日 │
│1 │條之3 │ │下午4 時 │字第948 號刑事簡│ │
│ │ │ │ │易判決 │ │
├─┼─────┼────┼──────┼────────┼──────┤
│ │刑法第185 │拘役30日│97年8 月17日│本院98年度桃交簡│98年12月28日│
│2 │條之3 │ │凌晨0 時許 │字第3810號刑事簡│ │
│ │ │ │ │易判決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