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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4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件(98年度執聲字第307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具殺傷力之仿BERETTA廠M84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壹枝、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肆顆,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1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56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無罪確定,惟扣案之具殺傷力之仿BERETTA廠M84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1 支及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4 顆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同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以97年度訴字第41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56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無罪確定一節,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證查閱無誤。而扣案槍枝1 枝、子彈6 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性能檢驗法、動能檢驗法鑑驗結果,槍枝1 支部分認係改造手槍,由仿BERETTA 廠M84 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機及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任具殺傷力;子彈6 顆部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9 ±0.5mm 金屬彈頭而成,採樣2 顆試射,1 顆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 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一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11月23日刑鑑字第0960169195號鑑驗通知書1 紙附卷可稽,依前述規定,上開具殺傷力之槍枝、子彈,除無法擊發之不具殺傷力非制式子彈1 顆,本即非屬違禁物,及業經試射認具殺傷力非制式子彈1 顆部分已因擊發後僅剩彈殼而不具子彈之外型及功能,非可供槍枝使用具殺傷力之子彈,亦非屬違禁物,無從為沒收之諭知外,其餘上述扣案之槍枝及子彈,核屬違禁物,聲請人據此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春瑩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4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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