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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3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蔡羽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3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暨定應執行刑(99年度聲減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3、4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相關法院判處刑期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犯罪時間雖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已執行完畢,亦不符合數罪併罰規定,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1940號裁定應執行刑7 年8 月,且受刑人具狀就編號1 、2 之罪聲請減刑,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就所犯如附表編號3、4 所示之罪,依同條例第11條、12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併合處罰之數罪,分別判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以法院所定應執行之刑執行期滿,始為執行完畢;若其中一罪之徒刑先執行期滿,法院始裁定定數罪應執行之刑確定,其在裁定前已先執行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先前已執行之刑期部分,僅應予以扣除,不能認已執行完畢。是本件被告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雖於95年3 月2 日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惟因與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先前已執行之刑期部分,僅應予以扣除,不能認已執行完畢,合先敘明。再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 分之1 。依該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 條、第4 條、第6 條至第8條 及第10條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條例第11條關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準用該條例第8 條第3 項規定。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定有明文。

三、依上說明,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就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之刑,分別減刑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3 、4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綜上所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羽玄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如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39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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