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8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鴻岊原名林瑋倫.
具 保 人 林佩玟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495 、16406 、17457 號、99年度偵緝字第1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佩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林鴻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於本院審理中經法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由具保人林佩玟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林鴻岊釋放,此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處理紀錄單、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紙附卷可參(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886 號卷宗二第184、192 頁)。
二、茲以被告林鴻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經合法傳喚未到,嗣再經本院囑警拘提亦未獲,此有本院之拘票1 張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之報告書1 份在卷可稽,嗣本院再傳訊具保人林佩玟偕同被告林鴻岊於101 年4 月23日到庭,惟具保人林佩玟及被告林鴻岊均未到庭,足認被告林鴻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林佩玟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