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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86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蕭世昌陳柏宇王詩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8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鴻岊原名林瑋倫.

具 保 人 林佩玟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495 、16406 、17457 號、99年度偵緝字第1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佩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林鴻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於本院審理中經法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由具保人林佩玟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林鴻岊釋放,此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處理紀錄單、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紙附卷可參(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886 號卷宗二第184、192 頁)。

二、茲以被告林鴻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經合法傳喚未到,嗣再經本院囑警拘提亦未獲,此有本院之拘票1 張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之報告書1 份在卷可稽,嗣本院再傳訊具保人林佩玟偕同被告林鴻岊於101 年4 月23日到庭,惟具保人林佩玟及被告林鴻岊均未到庭,足認被告林鴻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林佩玟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王詩銘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86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