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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5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徐培元廖珮玲陳麗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5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錦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田震宇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錦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由具保人田震宇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亦未果,且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所紀錄,此分別有本院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戶役政查詢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經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廖珮玲

法 官 陳麗芬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54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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