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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346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蕭世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346號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
李淑清

      李公權

      宋夢霞

      李國建

      李淑真

      李玫

      李玫侖

      李姍姍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六年度繼字第六一八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維中之債權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前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並經本院以96年度繼字第618 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被繼承人遺產狀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生前負欠聲請人金錢債務迄未完全清償,業據聲請人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1 件在卷為佐,是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又經本院調閱前揭限定繼承卷宗,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蕭世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仕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346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