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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618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劉雪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618號

聲請人
庚○○
關係人
乙○○

      戊○○

      己○○

      李玫鈺

      丁○○

      丙○○

      甲○○

上列聲明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辛○○(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中壢市○○路654之1號6樓)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

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4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明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辛○○遺產負擔。

理由

一、繼承人得於繼承開始時起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而為限定繼承之聲明;又於繼承人依上揭規定呈報法院聲明為限定繼承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又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且登載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明人如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此觀民法第1154條第1 項、第1156條第1 項、第115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等規定即明。

二、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辛○○於民國96年4月10日死亡,聲明人李淑青為被繼承人辛○○之長女,其對被繼承人辛○○生前有無負債或負債多少,債權人為何人,均無法詳細得知,茲依前開法文規定,開具遺產清冊,聲明限定繼承等語。

三、經核聲明人限定繼承之聲明,合於前開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第141 條規定。本院爰依首揭規定依公示催告程序為陳報債權之公告,並限期命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雪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儷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618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