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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66號

指定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66號

聲請人
何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何光海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何麗美為被繼承人何光海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何光海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即被繼承人何光海(男、民國○○年○ 月○○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街31號)於96 年1月19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關係人之妹,爰依法聲請選任聲請人為關係人何光海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本院96年度繼字第618號函及除戶戶籍謄本為證。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其為關係人何光海之妹,關係人何光海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前揭證據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繼字第618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選任遺產管理人,除慮及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外,亦需考量其適切性,亦即應以對被繼承人之遺產、遺債情形瞭解較深者優先選任為宜。本院審酌關係人何光海無配偶及子女,父母均已死亡,聲請人為其妹,對於被繼承人生前之財產及債權債務,自較他人知悉,對遺產之管理亦不生窒礙,且聲請人到庭表示同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本院100年8 月9日訊問筆錄參照)。執此,本院認為由何麗美(女、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所:臺中市○區○○街31號)擔任關係人何光海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66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遺產管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