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5號
- 聲請人
- 莊文鑑
- 相對人
- 羅貴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65557 號強制執行事件,若不停止執行,聲請人屆時必將受難以回復之損害,聲請人願提供擔保,請准依法裁定停止100 年度司執字第65557號強制執行程序云云。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當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停止執行者,仍以當事人間現有強制執行事件,並有上開條文所例示之案件繫屬為前提。
三、查本件相對人依本院100 年度壢簡字第159 號民事判決聲請對聲請人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假執行,經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65557 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執行卷宗查核屬實。則認聲請人主張停止執行之理由,業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定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非屬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事由。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