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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5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郭琇玲林哲賢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請人
莊文鑑
相對人
羅貴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65557 號強制執行事件,若不停止執行,聲請人屆時必將受難以回復之損害,聲請人願提供擔保,請准依法裁定停止100 年度司執字第65557號強制執行程序云云。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當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停止執行者,仍以當事人間現有強制執行事件,並有上開條文所例示之案件繫屬為前提。

三、查本件相對人依本院100 年度壢簡字第159 號民事判決聲請對聲請人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假執行,經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65557 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執行卷宗查核屬實。則認聲請人主張停止執行之理由,業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定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非屬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事由。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華奕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5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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