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6號
- 原告
- 李明宗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育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53萬7,8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育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53萬7,8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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