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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7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74號

上訴人
王李秀月
被上訴人
吳志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 月13日本院100 年訴字第10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拆除之房屋坐落土地面積共計106.33平方公尺(即請求將如原審判決附圖所示編號五九一⑴(面積28.73 平方公尺)、編號六一三之二⑵(面積0.29平方公尺)、編號六一三之三⑴(面積2.04平方公尺)、編號六一三之三⑵(面積0.70平方公尺)、編號六一三之三⑶(面積59.49 平方公尺)、編號六一三之四⑴(面積15.08 平方公尺)之建物(門牌號碼為:桃園市○○街一百八十六巷六弄二號)拆除後,將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

二、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萬9,879 元【計算式:公告現值6,300 元(公告現值)×106.33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9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74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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