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74號
- 上訴人
- 王李秀月
- 被上訴人
- 吳志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 月13日本院100 年訴字第10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拆除之房屋坐落土地面積共計106.33平方公尺(即請求將如原審判決附圖所示編號五九一⑴(面積28.73 平方公尺)、編號六一三之二⑵(面積0.29平方公尺)、編號六一三之三⑴(面積2.04平方公尺)、編號六一三之三⑵(面積0.70平方公尺)、編號六一三之三⑶(面積59.49 平方公尺)、編號六一三之四⑴(面積15.08 平方公尺)之建物(門牌號碼為:桃園市○○街一百八十六巷六弄二號)拆除後,將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
二、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萬9,879 元【計算式:公告現值6,300 元(公告現值)×106.33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9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