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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22號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雙子城建設開發股份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泓貴(原名宋鴻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鄭宏權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89,3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8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22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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