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06號
- 上訴人
- 蔡正博
- 上訴人
- 曾長信
- 被上訴人
- 劉伯丞
劉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同訴訟,由共同訴訟人之一方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利益之計算,應就提起上訴之各共同訴訟人所得受之上訴利益,合併計算之(最高法院70年台抗字第479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利益合併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223,980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上訴人│占用面積 │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 │號│ │ │×起訴時公告現值) │ ├─┼───┼──────────┼──────────┤ │1 │蔡正博│占用A+B 部分:4382㎡│ │ ├─┼───┼──────────┼──────────┤ │2 │曾長信│占用C+D 部分:1962㎡│ │ ├─┼───┼──────────┼──────────┤ │3 │上訴人│共同占用E 部分:98㎡│ │ │ │2人 │ │ │ ├─┼───┼──────────┼──────────┤ │ │合計 │6442㎡ │6442㎡×190 元/ ㎡ │ │ │ │ │=1,223,98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