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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06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劉佩宜張金柱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06號

上訴人
蔡正博
上訴人
曾長信
被上訴人
劉伯丞

      劉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同訴訟,由共同訴訟人之一方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利益之計算,應就提起上訴之各共同訴訟人所得受之上訴利益,合併計算之(最高法院70年台抗字第479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利益合併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223,980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張金柱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上訴人│占用面積      │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
│號│   │          │×起訴時公告現值) │
├─┼───┼──────────┼──────────┤
│1 │蔡正博│占用A+B 部分:4382㎡│          │
├─┼───┼──────────┼──────────┤
│2 │曾長信│占用C+D 部分:1962㎡│          │
├─┼───┼──────────┼──────────┤
│3 │上訴人│共同占用E 部分:98㎡│          │
│ │2人  │          │          │
├─┼───┼──────────┼──────────┤
│ │合計 │6442㎡       │6442㎡×190 元/ ㎡ │
│ │   │          │=1,223,980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06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