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0 年台抗字第 479 號
判例要旨
共同訴訟,由共同訴訟人之一方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利益之計算,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一四七號解釋意旨,應就提起上訴之各共同訴訟人所得受之上訴利益,合併計算之。如合併計算之結果,其上訴利益逾銀元八千元者,即非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各共同訴訟人個人之上訴利益,雖均未逾銀元八千元,但合併計算結果,已逾銀元八千元,依首開說明,其上訴尚難謂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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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訴訟,由共同訴訟人之一方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利益之計算,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一四七號解釋意旨,應就提起上訴之各共同訴訟人所得受之上訴利益,合併計算之。如合併計算之結果,其上訴利益逾銀元八千元者,即非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各共同訴訟人個人之上訴利益,雖均未逾銀元八千元,但合併計算結果,已逾銀元八千元,依首開說明,其上訴尚難謂不合法。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