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6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淵
- 法定代理人
- 鄭水欽
- 法定代理人
- 黃彩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孫簡牽
徐素禎
黃彩鳳
戴金火
簡天成
簡天來
謝簡寶貴
謝麗秋
簡汕坡
簡明郎
簡明通
簡逢味(兼簡双春之遺產管理人)
簡誠
陳台明
謝良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經界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6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第1 項係確認界址事件,為財產權之訴訟,但該上訴利益金額無從依確認經界範圍而為核定,故上訴利益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按目前該最高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為165 萬元;至上訴聲明第2 項上訴利益金額則核定為899,100 元(系爭131-3 地號土地之登記面積333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700 元=899,100 元),合計上訴利益金額為2,549,100 元(計算式:1,650,000 元+899,100 元=2,549,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