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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上訴人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沺
被上訴人
郭盈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 萬8,0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6,54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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