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4號
- 上訴人
- 陳志忠
- 被上訴人
- 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欽仁
- 訴訟代理人
- 賴光皓
陳湘如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又「為形成之訴訴訟標的之形成權,有為財產上者,有為身分上者。其以身分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者,為非財產權之訴訟;其以財產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者,為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先位聲明為:「確認被上訴人98年7月1 日南電人字第00681 號人事通知單對上訴人記大過乙次、小過乙次之處分暨99年5 月6 日南電人字第00578 號人事通知單對上訴人降職等級2 級之處分(下稱系爭記過降級處分)不存在,並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8 萬5,500 元」;備位上訴聲明則係請求撤銷系爭記過降級處分,並請求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 萬5,500 元。而系爭記過降級處分之結果,依上訴人所提出「台塑關係企業年終獎金及紅利發給辦法」之懲處減發標準、考績獎勵標準、台塑關係企業公布調薪幅度函及考績丙等者不予調資之規定,既致上訴人受有年終獎金、考績獎金扣減及未調薪之損害,則此項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自屬財產權之訴訟,且上訴人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為上開薪資減少及不能調薪之金額。另本件上訴人先位及備位聲明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三、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00 年勞訴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先位及備位聲明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惟若兩者價額相同,應擇一定之)。上訴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5, 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