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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9 日

  • 原告
    映泰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214號債 權 人 映泰順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宸楀企業有限公司、昌根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分別表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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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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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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