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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65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65號

聲請人
帝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徐永萬
相對人
東日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沈四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清償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司裁全字第2101號保全程序卷宗查閱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 紙在卷可稽,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唐國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65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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