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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766號

履行同居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婚字第766號

原告
潘明生
被告
吳昭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85年02月05日結婚,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並約定以桃園縣龜山鄉○○村○○街10巷5之2 號為兩造共同住所。詎料,被告竟於99年11月間即忽反常態,常常深夜未歸,原告以和為貴,百般忍受,乃被告得寸進尺,更在外居住,不理家務,迭經親友勸告無效,藏匿隱居,不知去向,按夫妻互負同居義務,為此依民法第1001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為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民法第1001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所主張兩造於85年02月05日結婚,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兩造並約定以桃園縣龜山鄉○○村○○街10巷5 之2 號為共同住所。詎料,被告竟於99年11月間即忽反常態,常常深夜未歸,原告以和為貴,百般忍受,乃被告得寸進尺,更在外居住,不理家務,迭經親友勸告無效,藏匿隱居,不知去向,顯然違背同居義務。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因認原告上開主張,已堪信為真實。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履行同居義務,自屬有據。

三、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01條前段之規定,訴請被告應與原告同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清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766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同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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