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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09號

塗銷繼承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09號

上訴人
葉麥順妹
被上訴人
麥良仁

      麥良進

      麥廖綉玉

      麥良田

      麥許梅英

      麥松秀

      麥良臺

      麥良辰

      麥慧玉

      麥嫣寶

      麥嫣美

      麥淑怡

      麥嫣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葉麥順妹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5,543,0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55,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09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繼承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