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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陳婉玉

  • 原告
    賴阿完
  • 被告
    賴秀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100年度家訴字第430號原   告 賴阿完 賴永餘 賴永鎮 賴永益 賴秀妹 楊賴仁 賴秀琴 被   告 賴秀心 賴永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於民國102 年8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賴李笋妹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由兩造依附表所示分割方法分配之。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九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賴永得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與被告之母親(即本案被繼承人)賴李笋妹於民國94年6 月14日過世後,經原告整理,遺留有如下之財產:1.未登記建物:坐落桃園縣中壢市○○里○○路0 段00巷00號旁邊,面積:112.7 平方公尺,加強磚造,持分比例:1/1 。稅籍號碼:00000000000 。2.銀行存款:(1 )台灣銀行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金額新台幣:9,563 元。(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壢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金額新台幣:15,416元。3.證券股票:股票價值因市場價格每日不同,而有不定,故僅列股票名稱及股票數額,詳如下:(1 )華邦電子43股、(2 )鴻準44股、(3 )藍天電腦226 股、(4 )瑞昱661 股、(5 )菱生精密246 股、(6 )廣達1224股、(7 )中華商銀3571股、(8 )榮運1095股、(9 )鼎創達108 股、(10)華容633 股、(11)群益金鼎1130股、(12)寶華3365股、(13)台中銀1791股、(14)開發金2694股、(15)元大金1477股、(16)中信金1417股。 ㈡原告與被告共有8 位兄弟姊妹,連同父親共有9 位繼承人,依法共同繼承被繼承人上述遺留之財產,原告曾多次與被告等商量繼承事,被告均置之不理,拒絕與原告共同辦理遺產繼承登記等事,爰檢附相關證物請求協同辦理繼承登記及裁判分割,以終止公同共有關係。 ㈢遺產分割方案如下:1.銀行存款新台幣24,979元:請求分割登記後平均分配予原告與被告各人。2.證券股票:請求兩造共同繼承分割登記後,全數准予變賣,將價金按應繼分比例分配予原告與被告各人。3.系爭建物:請求共同繼承分割登記予原告與被告各人,或准予變賣,將價金按應繼分比例分配予原告與被告各人等語。併聲明:被告應協同原告就兩造共同被繼承人賴李笋妹所有坐落如原證一所示遺產中之未登記建物、銀行存款、證券股票,按繼承系統表所列9 位繼承人,各9 分之1 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及裁判分割,分配予繼承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㈣又原告賴秀琴陳述略以:被告賴永得就100 年度家訴字第430 號事件,於101 年9 月25日提出之民事陳報狀,狀內就系爭地上未登記建物所陳多有不實,詳如後:1.被告賴永得於陳報狀所呈附件一房屋買賣切結書,其中所載賴永餘轉讓之中壢市○○里0 鄰00○0 號左邊房屋,並非系爭地上未登記建物;系爭地上未登記建物之門牌號碼為:中壢市○○里○○路0 段00巷00號旁邊。2.被告賴永得於陳報狀所呈附件一房屋買賣切結書,其中所載賴永餘轉讓之中壢市○○里0 鄰00 ○0號左邊房屋,業於88年9 月30日經門牌整編為中壢市○○里0 鄰○○路0 段00巷00號(如本狀附件一詳載),與系爭地上未登記建物即中壢市○○里○○路0 段00巷00號旁邊之門牌號碼,非同一房屋。3.被告賴永得於陳報狀所呈附件二房屋門牌證明書,其內並無任何與房屋買賣切結書所載之中壢市○○里0 鄰00○0 號左邊房屋相關之記載。4.被告賴永得於陳報狀之聲明所載中壢市○○里0 鄰00○0 號及2 號於民國85年行政區域調整及88年門牌改編為中壢市○○里○○路0 段00巷00號云云,被告賴永得實心存惡意;蓋上述中壢市○○里0 鄰00○0 號及2 號已於88年9 月30日分別調整門牌為中壢市○○里0 鄰○○路0 段00巷00號,及中壢市○○里○○路0 段00巷00號。本狀附件一及被告賴永得所呈陳報狀附件二皆已有明載,皆與系爭地上未登記建物大不相同,實不容被告賴永得混淆,將二不同房屋併稱為同一房屋,以便從中圖利。 ㈤原告賴阿完另主張略以:原告請求被告賴秀心將債權遺產新台幣902,223 元清償7 名債權人。被告賴秀心於96年8 月27日聲明全數金額已歸還債權人,並非事實,至今尚未全數歸還債權人。原告並未與被告賴秀心達成和解,因為被告賴秀心欺騙賴阿完稱已與全部債權人達成和解。對於辦理遺產繼承登記及分配財產,多次請求被告賴秀心清償債權遺產,皆置不理會,為此聲明請求被告賴秀心清償債權遺產等語。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賴秀心答辯略以: ⑴被告賴秀心與原告沒有清償債權的問題,被告賴秀心與原告只有遺產分配不均的問題。1.本案已於97年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裁示駁回。2.家父賴阿完97年於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3號)庭上表示,因年事已高,不希望在有生之年處理故母的不動產。當年為了不違背父親意願,被告賴秀心獨排眾兄姊異議。怎奈,多年後是由父親賴阿完提出分割遺產一案。3.被告合理懷疑這些提告的案件,自始至終全由原告賴秀琴一人在背後操弄,將97年的家事案件重新拿出來審理,其行徑漠視法律、更造成司法資源浪費,致吾人疲於奔命。吾人要求言詞辯論時,應拒絕原告賴秀琴從旁協助家父賴阿完陳述,甚至賴秀琴應迴避,否則會有引導陳述之嫌,此亦為原告賴秀琴有恃無恐之因。4.賴秀琴近兩年來有目地的陪在父親身邊,不輕易讓被告賴秀心與其他兄長靠近,並取得父親信任,已連結部分兄姊,先後依種種手段,移轉父親的不動產到自己名下,存摺亦大部分被其提領。之後再反過來要求處理故母的不動產,藉由法院公器「公平」處理。5.家父年事已百,是否已完全不知自己所為何事?為何還會告自己子女?伊有做過什麼傷天言理的事?豈不是都受原告賴秀琴利用嗎?6.家父原本有要過繼土地給被告賴秀心(全部兄姊皆有父親過繼的土地),原告賴秀琴竟然協同姊姊、姐夫慫恿父親打消念頭,因為賴秀琴認定被告賴秀心獨吞故母116 萬遺產(97年的家事案件),以此相抵,原告賴永餘也在11月14日(歲股100 年度他字第1043號侵占案件)證實要過繼給我的土地已過繼於其子賴進義名下。7.被告賴秀心在97年於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3號)審理期間表示:伊有一個經神分裂症的哥哥賴永益,照顧他是母親的遺願,多年來兄姊幾乎無人聞問,伊每個月都要帶他到桃園醫院看病拿藥,每晚必須拿藥給他吃,床被梳洗皆伊在打理。賴永益無子嗣,有父親過繼的土地,存摺一本是故母交代照顧賴永益用的,也被賴秀琴凍結;97年於台灣高等法院庭上賴秀琴、楊賴仁、賴秀妹表達無法照顧賴永益,為何還有權利動用賴永益存摺與現金?遂照顧賴永益生活費用均由伊支出。母親在世時,賴永益曾上班多年,薪水由母親管理,竟然也被當作母親遺產分走,為什麼母親遺願沒人承擔?理所當然,將來又要上演一劇爭奪遺產的戲碼。8.於97年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3號)判決駁回後,98年賴秀琴曾多次打電話給我前夫蕭仁河的公司(聯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老闆,要求其老闆扣薪水抵債,如果不從,揚言帶人到其公司討債,其毀人名譽,目無法紀至此。9.民國100 年7 、8 月間賴秀琴等人到台灣銀行中壢分行欲盜領中壢玉尊宮的存款,受到行員制止。10. 民國100 年8 月8 日賴秀琴帶著兄姊及父親到統一證券中壢分公司大吵大鬧,要求處理故母股務。11. 賴秀琴等人要求分割故母遺產,其間約5 年收入的租金,應拿出分配。12. 賴秀琴於民國83年間因案入獄,出獄後4 、5 年期間音訊全無,致年邁父母不顧;爾後曾於工廠上班,多次因一些勞資糾紛告上法院,而獲得一些補償金;自此食髓知味,遊走法律,鑽營小惠小利,親朋好友,兄弟姊妹都是其對象;而今分遺產,家產永遠站在第一個。 ⑵100 年6 月開庭後,賴永益的監護權受到重視,有如釋重負感覺,只求庭上將永益的財產信託,也是母親在SARS那年的遺願,信託理由:1.賴秀妹曾利用工作上(中央人壽)的方便將賴永益的保費侵吞,甚至騙家母將賴永益保單偷拿去貸款,後經家母發現要被告賴秀心拿錢去解決。2.賴永得也曾騙家母帶賴永益去賴永得他家幫忙打掃,結果是帶他到銀行做保人,因利息未繳銀行打電話來催繳,家母才發現此事,家母還告知銀行賴永益是精神分裂的人,怎麼可能作保?3.經發生一連串的事件,於是母親將賴永益存摺寄放在被告賴秀心處(連通訊處),以免遭有心人騙走,如今賴永益存摺帳上確實又少了至少10萬元,連通訊處也更改。4.於101 年度偵字第5248號案件中,玉尊宮開會要伊幫忙做帳,薪水沒給反而告伊竊盜罪,父親及賴秀琴竟出庭作偽證,甚至連忠福派出所員警竟也出庭作偽證,幸好法官明察不予起訴,自始至終歷歷在目,叫伊如何再相信世人的話等語。 ㈡被告賴永得則以: ⑴二姐賴月英於民國35年出生時適逢台灣流行天花霍亂病,父親賴阿完得了天花病非常嚴重,後傳染給二姐賴月英,故而讓二姐賴月英身亡不治,冤情常留在父母親身邊,也曾託夢及現身給母親看,後來母親求神問卜之下才知二姐賴月英想認個兒子繼承她的香火,每年節日才有人燒香祭拜,故母親叫渠等回去商討,希望被告賴永得之長子賴鍵琮能給二姐賴月英作兒子,然而我們也答應,也選個日子,在現址中壢市○○路0 段00巷00號2 樓家中請法師設神藍給二姐賴月英安置,並辦過房給二姐賴月英做義子的儀式,每年的節慶清明節及農曆七月都有給她參加超度法會,至今已祭拜三十多年,家族人員也大都知曉,於民國72年間經得二姐賴月英之允,將其安奉於中壢市元化院等語為辯,並聲明:二姐賴月英對於母親賴李笋妹之財產繼承權由其兒子賴鍵琮繼承,以讓亡者安息;訴訟費用由賴秀琴等人負擔。 ⑵被告賴永得另對原告等8 人主張略以:賴永餘於77年間因欠賴永得債務新台幣(下同)50萬元正,將坐落於中壢市○○里0 鄰00○0 號左旁房屋整棟轉讓給賴永得以償還債務。現址因85年間行政區域整編及88年門牌改編為中壢市永福里4 鄰○○路0 段00巷00號,應當時77年4 月18日簽下房屋買賣切結書轉讓與賴永得,證人為賴永鎮及宋兆青,有房屋買賣切結書可證。被告賴秀琴想佔有房屋,在母親賴李笋妹不知情下,偽造文件向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中壢分處申報房屋稅籍設立資料,將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巷00號左旁之未登記平房不動產乙棟,私自列為賴李芛妹所有之遺產,並私自辦理房屋稅籍資料變更,可由桃園地方法院家事庭春股100 年度家訴字第430 號之「賴李笋妹遺產明細表一份」及「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一份」可證,此已嚴重侵害所有權人賴永得之權利,爰聲明:被告等8 人應歸還房屋座落中壢市○○路0 段00巷00號左旁之房屋乙棟給所有權人賴永得,訴訟費用由被告等人共同負擔等語。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賴李笋妹於民國94年6 月14日死亡,原告賴阿完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原告賴永餘、賴永鎮、賴永益、賴秀妹、楊賴仁、賴秀琴、被告賴秀心、賴永得等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女,渠等均為賴李笋妹法定繼承人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賴李笋妹死亡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影本等件附卷可稽,堪信屬實;又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遺有銀行存款即:台灣銀行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金額新台幣:9,563 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壢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金額新台幣:15,416元,及如下列股票名稱及股票數額之證券股票:華邦電子43股、鴻準44股、藍天電腦226 股、菱生精密246 股、瑞昱661 股、廣達1224股、榮運1095股、台中銀1676股、中華商銀3571股、開發金2668股、元大金1477股、中信金1417股、鼎創達108 股、華容633 股、寶華3365股、群益金鼎1130股等財產乙節,亦有其提出之臺灣銀行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影本、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存摺影本各1 份在卷為證,此亦為被告到庭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又主張本件可得請求分割之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尚包括坐落桃園縣中壢市○○里○○路0 段00巷00號旁邊,稅籍號碼:00000000000 之未登記建物,並提出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賴永得則答辯略以:賴永餘於民國77年因積欠賴永得債務新台幣50萬元,故將座落於中壢市○○里0 鄰00○0 號(該址經民國85年行政區域整編及88年門牌改編為中壢市永福里4 鄰○○路0 段00巷00號)左旁房屋整棟轉讓給賴永得,以償還債務,有證人賴永鎮、宋兆青及房屋買賣切結書可證,而賴秀琴向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中壢分處申報房屋稅籍設立資料,並私自將該不動產列為賴李芛妹所有之遺產及辦理房屋稅籍資料變更,係侵害所有權人賴永得之權利等語為辯。經查,⑴兩造對於被繼承人遺產範圍爭執所涉房屋係指坐落於中壢市○○里0 鄰00○0 號左邊整棟(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皆已到庭確認無訛(參見本院101 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筆錄),另查系爭房屋為原告賴永餘所興建乙節,除原告賴永益到庭表示伊不知道外,原告賴阿完、賴永餘、賴永鎮代理人、賴秀妹、被告賴秀心皆到庭不予爭執,自堪信系爭房屋為原告賴永餘興建後自始取得事實上處分權。⑵又細繹卷附被告賴永得所提上開房屋買賣切結書內容固記載:「甲方賴永餘因欠乙方賴永得債務新台幣伍拾萬元整,因周轉困難將座落於中壢市○○里0 鄰00○0 號左邊房屋整棟轉讓給乙方賴永得償還債務,經雙方協議恐空口無憑,特立此據以資證明。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四月十八日」等語,並經原告賴永餘、被告賴永得、證人賴永鎮及宋兆青簽名。惟被告賴永得當庭所提出的房屋買賣切結書雖有印文的圖形,然均為黑色影像,而非如一般印泥、印文所呈現之紅色影像,實難認定被告賴永得所提出者非影本。經本院告之被告賴永得該疑點,被告賴永得竟表示此即為正本,實難謂其非指鹿為馬。嗣本院喻之請其將其所謂之「正本」翻拍附卷,然其竟將該所謂之正本印文處著以紅色等情,此均有筆錄及本院於被告賴永得所提翻拍照片上之註記可稽,被告賴永得此舉實屬可議。再雖經訊原告賴永餘固稱:「(問:房子〈指中壢市○○里0 鄰00○0 號左邊房屋整棟〉是不是你的?)是。(問:(提示附件一房屋買賣切結書)是否你簽名的?)是我簽的,內容我沒看清楚。(問:證人部分是否是賴永鎮簽的?)是賴永鎮沒錯。(問:這房子是賴永餘蓋的?)是我蓋的。(問:賴永餘是否認識字?)認識。」等語明確(參見本院101 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筆錄),則上開房屋買賣切結書內容既經當事人賴永餘本人之確認,是原告賴永餘與被告賴永得間就中壢市○○里0 鄰00○0 號左邊房屋整棟有讓與該棟房屋予被告賴永得以清償債務等事實,固應堪予認定。⑶惟查被告賴永得經由房屋買賣切結書所受讓者為中壢市○○里0 鄰00○0 號左邊房屋,而該建物業於88年9 月30日經門牌整編為中壢市○○里0 鄰○○路0 段00巷00號,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此與系爭房屋:中壢市○○里○○路0 段00巷00號旁邊之門牌號碼,非同一建物,是被告賴永得自難引其與原告賴永餘間之房屋買賣切結書而認系爭房屋為其所有。⑷系爭房屋為原告賴永餘所建,而原始取得,已如前述;而原告賴秀妹、賴秀琴、楊賴仁代理人、賴阿完、被告賴秀心到庭並主張:是賴永餘欠母親錢所以給母親等語,原告並提出兩造所不爭執之系爭房屋稅籍證明書為證,則原告主張系爭房屋為被繼承人賴李笋妹之遺產等情,自堪採信。 ㈢原告賴阿完另主張被告賴秀心於96年8 月27日聲明全數金額已歸還債權人,並非事實,原告並未與被告達成和解,為被告欺騙原告賴阿完稱已與全部債權人達成和解,被告賴秀心應將債權遺產新台幣902,223 元清償7 名債權人等語。並據以提出本院96年度促字第34251 號支付命令、原告所提補正請求金額之民事聲請狀、被告賴秀心所提民事聲明異議狀、原告賴阿完所提96年度家訴字第122 號訴訟撤銷狀等件影本為證。然查,兩造間之清償債務等事件,前經本院96年度家訴字第122 號認定原告賴永餘等6 人依繼承及返還借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賴秀心將積欠賴李笋妹之金錢返還繼承人全體為無理由,故判決予以駁回,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12月30日97年度家上易字第23號判決駁回原告等人之上訴確定,此有被告賴秀心所提之上開民事判決影本附卷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各該判決無訛,則據原告賴阿完所提事證,尚無從憑以認定其所述被告賴秀心尚積欠被繼承人債務未清償等情屬實,則其主張系爭債權902,223 元應返還並納入被繼承人遺產分配云云,自屬無據。 ㈣又被告賴秀心以其兄即原告賴永益罹患精神分裂症,照顧賴永益係母親即被繼承人之遺願,多年來兄姐幾乎無人聞問,母親交代照顧賴永益之存摺亦遭原告賴秀琴凍結,賴永益照顧費用均由被告賴秀心支出,且賴永益於母親在世時曾上班多年,薪水由母親管理,竟被當作母親遺產分走,請求法院將賴永益財產信託云云為辯。經查,關於被告賴秀心主張被繼承人之遺願係照顧原告賴永益,存摺卻遭原告賴秀琴凍結,致照顧賴永益之費用均由其支出,原告賴永益之財產應予信託等語,並據以提出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衛生署桃園療養院診斷證明書、賴永益活期儲蓄存款存摺等件為證,然上述乃被告賴秀心另循不當得利或信託等相關規定請求之問題,與本件無涉,要非本件分割遺產事件所得加以審究;又關於原告賴永益多年工作薪水曾交由母親管理,此部分不應納入被繼承人之遺產分配乙節,被告賴秀心並未能就其所述舉證以實其說,則其空言泛指,尚無可採。此外,被告賴秀心主張其間約5 年租金收入亦應納入被繼承人遺產予以分配云云,惟並未據其提出任何事證供本院審認,則其上開主張,亦難採取。 ㈤至被告賴永得主張被繼承人子女中之次女賴月英雖已死亡,然其尚有義子賴鍵琮,應得繼承對於被繼承人賴李笋妹之遺產云云;然依卷附賴月英除戶戶籍謄本之載述以觀,賴月英係於35年2 月27日出生,嗣於35年6 月15日死亡,且記事欄並無任何有關賴月英曾收養賴鍵琮為養子之記載,足見賴鍵琮與賴月英間並不具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自無代位繼承權可言,故被告賴永得此節主張,顯屬無據。 ㈥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又不動產 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除經繼承人全體同意,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外,均應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 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31條第1項規定即明。是繼承人請求他繼承人協同辦理不動 產繼承登記,難認有保護之必要,不應准許,則其併訴請分割遺產辦理分別共有之登記及分割共有物,自亦無從准許。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053號著有判決可資參照;況系爭房屋為一未經保存登記之建物,是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就兩造之被繼承人賴李笋妹所遺之系爭房屋協同辦理繼承登記,尚難准許。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遺產範圍業已認定如前,且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於法自屬有據。次查被繼承人賴李笋妹所遺財產為如附表之存款及投資,按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分割,應屬公平,爰定分割方法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由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又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兩造顯均因本件訴訟而互蒙其利,為求公允,爰以兩造分配遺產之比例即兩造各別之應繼分,酌定本件訴訟費用之分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斟酌後,於判決結果之認定,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80條之1 、第85 條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家事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藍建文 附表:被繼承人賴李笋妹所遺財產 ┌──┬────────────────────┬────────┬──────┐ │編號│ 遺產項目及種類 │金額 (新臺幣 )、│ 分割方法 │ │ │ │數量或面積 │ │ ├──┼────────────────────┼────────┼──────┤ │1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 9,563元 │原物分割,由│ │ │ │ │兩造按應繼分│ ├──┼────────────────────┼────────┤比例各九分之│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 15,416元 │一分配之。 │ │ │ │ │ │ ├──┼────────────────────┼────────┼──────┤ │3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43股 │變價分割,變│ │ │ │ │價所得由兩造│ ├──┼────────────────────┼────────┤按應繼分比例│ │4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44股 │各九分之一分│ │ │ │ │配之。 │ ├──┼────────────────────┼────────┤ │ │5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226股 │ │ │ │ │ │ │ ├──┼────────────────────┼────────┤ │ │6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246股 │ │ │ │ │ │ │ ├──┼────────────────────┼────────┤ │ │7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661股 │ │ │ │ │ │ │ ├──┼────────────────────┼────────┤ │ │8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1224股 │ │ │ │ │ │ │ ├──┼────────────────────┼────────┤ │ │9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1095股 │ │ │ │ │ │ │ ├──┼────────────────────┼────────┤ │ │10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1791股 │ │ │ │ │ │ │ ├──┼────────────────────┼────────┤ │ │11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3571股 │ │ │ │ │ │ │ ├──┼────────────────────┼────────┤ │ │12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2694股 │ │ │ │ │ │ │ ├──┼────────────────────┼────────┤ │ │13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1477股 │ │ │ │ │ │ │ ├──┼────────────────────┼────────┤ │ │14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1417股 │ │ │ │ │ │ │ ├──┼────────────────────┼────────┤ │ │15 │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108股 │ │ │ │ │ │ │ ├──┼────────────────────┼────────┤ │ │16 │華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633股 │ │ │ │ │ │ │ ├──┼────────────────────┼────────┤ │ │17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3365股 │ │ │ │ │ │ │ ├──┼────────────────────┼────────┤ │ │18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1130股 │ │ │ │ │ │ │ ├──┼────────────────────┼────────┼──────┤ │19 │坐落於桃園縣中壢市永福里中園路 2 段 46 │面積:112.7 平方│ │ │ │巷 55 號旁邊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公尺,加強磚造,│ │ │ │ │權利範圍:全部,│ │ │ │ │稅籍號碼: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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