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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21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21號

原告
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莊玉光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告
毛唐美華
被告
奉慈宮
法定代理人
葉佳水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面積分別為八十點三二平方公尺、一點三八平方公尺、十三點二平方公尺、九點九二平方公尺、八點零三平方公尺、十一點四平方公尺、四點八平方公尺,合計一百四十點四五平方公尺)」記載,應更正為「(面積分別為八十點三二平方公尺、一點三八平方公尺、十三點二平方公尺、九點九二平方公尺、八點零三平方公尺、十一點四平方公尺、十一點四平方公尺、四點八平方公尺,合計一百四十點四五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21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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