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21號
- 原告
- 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
- 法定代理人
- 莊玉光
- 訴訟代理人
- 彭成青律師
- 被告
- 毛唐美華
- 被告
- 奉慈宮
- 法定代理人
- 葉佳水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面積分別為八十點三二平方公尺、一點三八平方公尺、十三點二平方公尺、九點九二平方公尺、八點零三平方公尺、十一點四平方公尺、四點八平方公尺,合計一百四十點四五平方公尺)」記載,應更正為「(面積分別為八十點三二平方公尺、一點三八平方公尺、十三點二平方公尺、九點九二平方公尺、八點零三平方公尺、十一點四平方公尺、十一點四平方公尺、四點八平方公尺,合計一百四十點四五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