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89號
- 原告
- 林 足
- 原告
- 關鎮耀
- 原告
- 李智慧
- 原告
- 林汝晏
- 原告
- 鄭瑞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鄧湘全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唯鳳律師
- 被告
-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廖貴裕
- 訴訟代理人
- 林坤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華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銘
楊奎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至第四項中關於遲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一○○年十月十八日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自民國一○○年十月十九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已於理由中記載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款項之遲延利息起算日為「自100年10月19日起」,惟主文誤載為「自民國100年10月18日起」,為顯然之錯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