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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89號

減少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李珮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89號

原告
林 足
原告
關鎮耀
原告
李智慧
原告
林汝晏
原告
鄭瑞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被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複代理人
邱華南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宗銘

      楊奎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至第四項中關於遲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一○○年十月十八日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自民國一○○年十月十九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已於理由中記載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款項之遲延利息起算日為「自100年10月19日起」,惟主文誤載為「自民國100年10月18日起」,為顯然之錯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89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減少買賣價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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