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94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張佩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0 年12月30日100 年訴字第149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被上訴人於本院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以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為核定,計為新台幣(下同)296 萬1,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5,6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