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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9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9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馮睿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邱睿鋒

      黎章麒

      黃國勝

      邱嘉宜

      吳澤鑫

      賴育柔

      葉麗芬

      黃楚珺

      洪曼睿

      陳寶銀

      徐鴻伸

      蔣安昱

      曾秀蓮

      陳薏安

      梁心怡

      黃雅惠

      張曉雲

      朱益輝

      古于忻

      彭素琴

      郭語喬

      李宛芹

      李淑美

      曾亭方

      楊雅婷

      劉軍鶴

      何翊苹

      陳于暄

      曾育鈴

      游敏琪

      徐珮珍(原名徐佩珍)

      戴雯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10月3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96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