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6號
- 上訴人
- 石寶玉
- 被上訴人
- 林誠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96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萬9,200 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38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8,400 元/ 平方公尺=319,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