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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6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6號

上訴人
石寶玉
被上訴人
林誠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96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萬9,200 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38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8,400 元/ 平方公尺=319,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6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