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3號
- 原告
- 林均銓
- 訴訟代理人
- 王瀚興律師
- 被告
- 梁海文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起訴。
一、應補正之事項:起訴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並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所明定之起訴必要程式。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並未載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經命補費後,迄今仍未補正任何說明,起訴並不合程式。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之,逾期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