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3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3號

原告
林均銓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被告
梁海文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起訴。

一、應補正之事項:起訴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並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所明定之起訴必要程式。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並未載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經命補費後,迄今仍未補正任何說明,起訴並不合程式。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之,逾期即駁回其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3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