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盛沺
- 被上訴人
- 郭盈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 萬8,0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6,54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