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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1號

回復繼承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張益銘陳婉玉許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鄭靜怡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複代理人
黃麗岑律師

林明信律師

陳文正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建宏等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63,26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7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陳婉玉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訴訟標的價額:
  1.坐落桃園縣桃園市○路段342-3 、346-2 、347-2 、350-3
    、350-4 、350-6 、350-7 、401-1 、401-2 地號土地,權
    利範圍均為全部;坐落桃園縣桃園市○路段3-1 、3-8 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均為41/10000,以上共計38,493,608元,上
    訴人主張其特留分為8 分之1 ,其所得利益即為4,811,701
    元(計算式為:38,493,608×1/8 =4,811,701 ,元以下四
    捨五入)。
  2.門牌號碼:桃園縣桃園市○○街25號6 樓之20、桃園縣桃園
    市○○街25號6 樓之22、桃園縣桃園市○○路535 巷14之10
    號及桃園縣桃園市○○路535 巷14之13號房屋,以上共計
    1,480,400 元,上訴人主張其特留分為8 分之1 ,其所得利
    益即為185,050 元(計算式為:1,480,400 ×1/8 =185,05
    0 ,元以下四捨五入)。
  3.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及如來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共計2,132,123
    元,上訴人主張其特留分為8 分之1 ,其所得利益即為266,
    515 元(計算式為:2,132,123 ×1/8 =266,515 ,元以下
    四捨五入)。
二、訴訟標的價額合計:5,263,266元(計算式:4,811,701+
    185,050 + 266,515 =5,263,266)。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1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繼承權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