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靜怡
- 訴訟代理人
- 劉楷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麗岑律師
林明信律師
陳文正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建宏等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63,26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7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訴訟標的價額:
1.坐落桃園縣桃園市○路段342-3 、346-2 、347-2 、350-3
、350-4 、350-6 、350-7 、401-1 、401-2 地號土地,權
利範圍均為全部;坐落桃園縣桃園市○路段3-1 、3-8 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均為41/10000,以上共計38,493,608元,上
訴人主張其特留分為8 分之1 ,其所得利益即為4,811,701
元(計算式為:38,493,608×1/8 =4,811,701 ,元以下四
捨五入)。
2.門牌號碼:桃園縣桃園市○○街25號6 樓之20、桃園縣桃園
市○○街25號6 樓之22、桃園縣桃園市○○路535 巷14之10
號及桃園縣桃園市○○路535 巷14之13號房屋,以上共計
1,480,400 元,上訴人主張其特留分為8 分之1 ,其所得利
益即為185,050 元(計算式為:1,480,400 ×1/8 =185,05
0 ,元以下四捨五入)。
3.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及如來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共計2,132,123
元,上訴人主張其特留分為8 分之1 ,其所得利益即為266,
515 元(計算式為:2,132,123 ×1/8 =266,515 ,元以下
四捨五入)。
二、訴訟標的價額合計:5,263,266元(計算式:4,811,701+
185,050 + 266,515 =5,263,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