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原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原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原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成
原告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原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原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法定代理人
前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昌 律師
被告
鴻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賴綉從
被告
人 樓
被告
呂俊良
被告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
複代理人
廖威淵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聲明部分,應更正如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卓立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應給付原告       │請求給付內容                  │
├──┼─────────┼───────────────┤
│一  │新光產物保險      │新台幣4,891,933元,及自起訴狀 │
│    │股份有限公司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二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  │新台幣4,280,411元,及自起訴狀 │
│    │股份有限公司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三  │富邦產物保險      │新台幣3,057,458元,及自起訴狀 │
│    │股份有限公司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四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  │新台幣3,057,458元,及自起訴狀 │
│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五  │台灣產物保險      │新台幣3,057,458 元,及自起訴狀│
│    │股份有限公司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六  │泰安產物保險      │新台幣1,528,729 元,及自起訴狀│
│    │股份有限公司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七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  │新台幣1,528,729 元,及自起訴狀│
│    │股份有限公司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八  │兆豐產物保險      │新台幣1,528,729 元,及自起訴狀│
│    │股份有限公司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九  │美亞產物保險      │新台幣917,237元,及自起訴狀繕 │
│    │股份有限公司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    │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51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