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吳元超、楊尚憲會計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239號聲 請 人 吳元超(即詮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代 理 人 楊尚憲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詮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3 月2 日就任為詮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99號備查在案,本應於101 年9 月2 日前完結清算,茲因公司部分債權債務尚待處理,致未能於法定6 個月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01 年9 月3 日起展延6 個月至102 年3 月2 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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