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96號
- 原告
- 邱麗華
- 訴訟代理人
- 邱清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詠聿律師
- 被告
- 陳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本院民國101 年度訴字第627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兩造已於該刑事案件中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1 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已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