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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9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96號

原告
邱麗華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詠聿律師
被告
陳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本院民國101 年度訴字第627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兩造已於該刑事案件中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1 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已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96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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