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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78號

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78號

原告
張旭克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姜鈺君律師
被告
野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克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克文為被告野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69條第1 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0 條、第173 條前段、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由王克仁變更為王克文,雖被告本已選任訴訟代理人,不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情事,然本院為免訴訟延誤,因王克文未據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現在法定代理人王克文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78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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