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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3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3號

原告
許素芬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被告
兆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浩然
被告
兆笙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蘭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王一澊 律師
前列兆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兆笙環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3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判決日期記載為「民國101 年4 月3 日」,應更正為判決日期「民國102 年4 月3 日」;另原告聲明記載:「如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測量成果圖」,應補正(更正)為「如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測量成果圖(詳如後附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並補正該判決附圖乙份。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3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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