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3號
- 原告
- 許素芬
- 訴訟代理人
- 鄭世脩律師
- 被告
- 兆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浩然
- 被告
- 兆笙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秀蘭
- 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王一澊 律師
- 前列兆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兆笙環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3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判決日期記載為「民國101 年4 月3 日」,應更正為判決日期「民國102 年4 月3 日」;另原告聲明記載:「如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測量成果圖」,應補正(更正)為「如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測量成果圖(詳如後附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並補正該判決附圖乙份。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