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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被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律師
複代理人
林冠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仁恭等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0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51萬2,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0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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