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101年度救字第64號

原告
黃鵬榮
被告
簡正文
被告
簡慶忠
被告
簡慶賢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簡正章
被告
被告
台光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㈠被告簡正文之全體法定繼承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及㈡被告台光染整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暨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此部分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狀上所載被告「簡正文」業已死亡,有簡正文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然未據原告提出其等之繼承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另被告台光染整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地址寄送開庭通知書等件,然並無該送達地址處所,有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0頁),依前揭規定,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㈠被告簡正文之全體法定繼承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及㈡被告台光染整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暨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81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