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祭祀公業宋乾雲
- 法定代理人
- 宋碧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15,998元(計算式:鑑價總價000000000 元20分之1 =0000000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0,2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