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158號
- 聲請人
- 江富(即鴻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鴻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再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7 月26日就任為鴻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197 號備查在案,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前經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而至101 年7 月26日止(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19號裁定)。茲因公司債務正在進行調解,致未能於法定6 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再次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01 年7 月27日起再展延6 個月至102 年1 月26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