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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2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20號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施秋妤
相對人
張庭瑋原名:張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0年4 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7,76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法人合併變更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3,743,156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20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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