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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29號

國家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29號

上訴人
騰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碩仁
被上訴人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朱惕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9 月4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29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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