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78號
- 原告
- 張旭克
- 訴訟代理人
- 林攸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姜鈺君律師
- 被告
- 野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克仁
- 訴訟代理人
- 李采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385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2 年6 月27日裁定命在該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385號、台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字第715 號、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485 號、台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更㈠字第29號判決書各乙份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