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4號
- 原告
- 李永雄
- 被告
- 張劉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裁定已於101 年4 月12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件在卷可稽。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亦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18號及101 年度救字第26號駁回確定在案,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