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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4號

調解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4號

原告
李永雄
被告
張劉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裁定已於101 年4 月12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件在卷可稽。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亦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18號及101 年度救字第26號駁回確定在案,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4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調解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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